2020.12.30 李新生
从复议条例到复议法,客观地评价M88 app复议法二十年来的发展,其执行情况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与理想的期待有一定差距。从复议和审判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M88 app复议的工作定位应与司法紧密结合。M88 app争议的解决应着眼固定在大复议、中信访、小诉讼的法治格局上。但从目前复议的情况看,基本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这是不合适的。由于M88 app复议的维持率太高,撤销与变更的设计功能发挥失常,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样,信访作为诉讼的前置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个问题在这次修改复议法中应引起重视并在具体条文上有所体现;
2、政府的复议机构似应定位于“准司法”机构的性质,以减少政府内部可能的人为干涉。目前从复议机构作出的决定看,为什么维持M88 app行为的比例太高(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这与政府序列和人为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由此增加了司法机关M88 app和民事诉讼的负担;
3、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该纳入M88 app管辖范围,如果对规章纳入管辖存在难度,起码对规范性文件应该纳入管辖范围;
4、对自然资源的M88 app决定为最终裁决的终局条款应该取消;
5、增加对土地出让M88 app合同(不是民事纠纷)的复议管辖(因各种因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涉及),以解决现实中由此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设定提起诉讼的前置条款;
6、尽可能地扩大M88 app前置管辖范围,减少或弱化选择和直接起诉的规定;
7、增加和细化对涉及军队争议的M88 app管辖范围和具体实施条款;
8、对M88 app中的调解条款增加调解的实施原则、具体例举和事项排除的规定,强调自愿,杜绝硬性;
9、与新M88 app诉讼法的新规定应考虑扩大性的发挥并与之予以衔接;
10、对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同时考虑M88 app执行的方式,并制定相应可迅速实现的操作条款;
11、赋予复议机构对政府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和M88 app指导的职责;
12、增加和细化在复议审查期间有条件的中止M88 app行为的条款;
13、制定案件审理的合议制或“陪审员”制的工作模式;
14、复议部门对M88 app机关的M88 app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定期抄报或向党委和组织部门报告;
15、建立与法院或M88 app审判机构的定期协商的机制;
16、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定期听取政府M88 app机构的专题汇报;
17、建立对干涉M88 app工作的追责机制;
18、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的M88 app情况;
19、M88 app复议人员的资格认定应有资质审查并颁发国家级证书。建议复议人员的任职或免职由人大常委会作出;
20、律师的参与机制可以据情单列,没有律师参与的M88 app复议是存在缺陷的。
M88 app机关20年来成绩突出,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主要是在条款设计、机制保障和实施监督方面。
本文只是提出了M88 app复议法修改建议的要点,详细内容笔者正在进一步完善中,以便今后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