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M88 Malaysia合并以来,银行保险M88 Malaysia监管标准不断趋同。当前市场上各类金融、类金融M88 Malaysia仍使用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各类许可证记载事项、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为了规范统一对各类许可证的管理,2021年5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银行保险M88 Malaysia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体现了银保M88 Malaysia监管进一步整合的趋势。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各类许可证的整合及分类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M88 Malaysia持有的许可证包括三类: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
其中,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M88 Malaysia等银行M88 Malaysia及其分支M88 Malaysia,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M88 Malaysia及其分支M88 Malaysia。上述银行及非银行金融M88 Malaysia基本属于原银监会的监管范畴。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M88 Malaysia及其分支M88 Malaysia。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M88 Malaysia等保险中介M88 Malaysia,这两类许可证对应的M88 Malaysia属于原保监会的监管范畴1。
二、统一许可证的记载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各类登记证所登载的内容统一为:(一)M88 Malaysia编码;(二)M88 Malaysia名称;(三)业务范围;(四)批准日期;(五)M88 Malaysia住所;(六)颁发许可证日期;(七)发证机关2。
《管理办法》针对各类M88 Malaysia分别明确了批准日期。对于“先证后照”的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其批准日期为M88 Malaysia批准设立日期;对于保险中介许可证,其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此外,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M88 Malaysia设立事项(例如保险公估公司),批准日期为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3。
三、明确相关办理手续
《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M88 Malaysia新领、换领许可证、变更许可证记载事项、缴回许可证等各项手续的办理要求、时限规定以及公告要求。与此前相关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4。
四、明确与公示相关的要求
《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公示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银行保险M88 Malaysia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对于不持有许可证的保险中介M88 Malaysia分支M88 Malaysia,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M88 Malaysia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5,此项规定基本上因袭了过去的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M88 Malaysia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6。此外,在2021年5月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M88 Malaysia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银行保险M88 Malaysia因业务办理需要暂时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情况属实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情形。银行保险M88 Malaysia应当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M88 Malaysia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7。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M88 Malaysia应予关注。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M88 Malaysia违反规定、存在相关违规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
导语
《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M88 Malaysia做出相应调整预留了充足时间,建议各M88 Malaysia及早与主管人员就换领新证事宜进行沟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不断和您分享我们在实操中产生的最新见解。
1.《管理办法》第四条。
2.《管理办法》第七条。
3.《管理办法》第七条。
4.《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管理办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