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M88 Malaysia制度是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 我国M88 Malaysia继承制度概述
M88 Malaysia继承通常是指继承人行使其继承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M88 Malaysia。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M88 Malaysia;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M88 Malaysia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M88 Malaysia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M88 Malaysia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M88 Malaysia;(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M88 Malaysia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遗嘱继承,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 新旧制度过渡期的直观变化
《民法典》规定的M88 Malaysia制度是对其颁布前我国遗产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因此,新的M88 Malaysia制度的建立除了需要进一步建设配套规则,还需要在与旧制度的转换与交接过程中不断完成磨合。目前国家尚未建立配套规则,正是处于新旧制度的过渡期内。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过渡期内发生的一些最直观的变化。对于没有争议的遗产继承,从前,由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遗产过户和交接;而现在,应该首先确定M88 Malaysia,由M88 Malaysia对遗产、债务、欠税等情况进行查明、清偿、管理和分割。对于有争议的遗产继承,从前,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务人等直接到法院提起继承和债务清偿诉讼;而现在,应该会常态化地出现指定M88 Malaysia诉讼,以及M88 Malaysia参与到相关继承和债务诉讼中的情况。当然,新旧法律制度交替中,现实法律施行、有关程序会是怎样一个具体的转换过程,还有待观察。律师作为法律的职业实践者,必将成为M88 Malaysia制度过渡期新旧转换、配套规则完善、实践落地的先锋开拓者。
二、我国M88 Malaysia制度落地的配套规则构想
(一) M88 Malaysia执业资质认证
M88 Malaysia是《民法典》颁布以后诞生的一种全新的职业。遗产管理对私人财富的代际传承、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乃至文化的传承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该职业对于从业者道德素养与专业能力的要求均较高,社会与市场均应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以确保该职业从业者的整体素质。
如何设置准入门槛,笔者认为,可以先行在已经积累丰厚遗产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中开展M88 Malaysia资质试点。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机构,本身就已覆盖遗产、继承、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服务提供能力且已积累了丰厚的实践经验,已经形成了规范、全面而严格的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此外还有执业保险等保障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先行试点担任M88 Malaysia,获得M88 Malaysia资质;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并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后续可以由法院指定专业法律、金融、财务知识的专业机构来担任M88 Malaysia,或者以政府批准设立专业性M88 Malaysia机构的方式来正式建立M88 Malaysia准入门槛的资质认证制度。
在目前M88 Malaysia执业资质认证规则暂时缺位的情况下,2021年3月,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拿到了一份来自当地公证处的《M88 Malaysia资格公证书》,用以明确其M88 Malaysia的身份、地位与资格。这不失为律师群体所作的有益尝试。
(二) M88 Malaysia地方名册制度
由于遗产管理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地域属性与文化属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参照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地方名册制度,建立相应的M88 Malaysia地方名册制度。
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哪些机构有权进入名册成为M88 Malaysia,建议将具有专业法律、金融、财务知识的专业机构优先赋予列入名册的权利,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等专业机构。其次,应该建立名册准入与评选的具体规则。法院是比较适宜的准入与评选的主管机关,因为法院具有丰富的遗产纠纷审理经验,对于准入M88 Malaysia机构的专业性具有较为权威的评判能力。再次,建议建立名册的滚动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用以形成入册管理人之间业务、业绩与口碑的竞争,提高从业者的整体执业素质。
此外,由于遗产继承与被继承人、继承人及其家族、地方的关联度极高,与遗产继承相关联的丧葬文化、继承文化乃至争议争讼的文化均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别,因此建议M88 Malaysia名册的设立应当秉承地方化为原则、全国化为例外,优先以当地的专业机构做当地的遗产管理案件,除非遇到重大复杂的、遗产非常分散的、遗产与继承人跨国的等特殊情形,则例外地在全国范围内的专业机构中遴选合适的有能力的机构来管理。
(三) M88 Malaysia的债权申报与审核规则
建议参照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应建立遗产案件受理、M88 Malaysia指定、遗产债权申报的公告制度。法院应当设立遗产管理的新案由,明确遗产管理案件立案的标准,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从名册内通过摇号的方式指定M88 Malaysia。
M88 Malaysia指定后,建议建立遗产债权申报与登记、审核的相应规则。M88 Malaysia应当及时发布债权申报、债务清偿、遗产交付与接管的公告,及时调查并审核清楚遗产的债权债务情况。
(四) M88 Malaysia的调查与接管规则
建议可以参照我国民事执行与破产管理人制度,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查控被继承人名下的各种类型的遗产,并由M88 Malaysia做好遗产的接管与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M88 Malaysia才能相应依法制作遗产清单并向权利人进行汇报。同时,建议与其他国家尝试建立M88 Malaysia跨境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制度,保障M88 Malaysia能够尽可能地全面、及时、公平地接管并管理分配全球范围内的遗产。
(五) M88 Malaysia与处置方案的形成规则
遗产的管理与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协议、遗产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书事先确定的规则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M88 Malaysia应当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遵照遗嘱中的真实意愿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其次,在缺乏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M88 Malaysia应当站在中立的角度,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兼顾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与愿望,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遗产的管理与处置事宜。
建议参照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成立遗产权利人的会议组织,由M88 Malaysia定期主持召开权利人会议,并向会议做工作进展的汇报与重要问题的商讨。建议M88 Malaysia将依照法律与遗嘱、各类协议确定的遗产管理与处置的规则形成具体的方案,提交并汇报给权利人会议;权利人对此有权进行商讨,对于方案确有异议的,有权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的异议与相应的证据。M88 Malaysia对该等异议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于M88 Malaysia的答复仍有异议的,遗产权利人有权向受理遗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遗产案件的有关衍生诉讼,M88 Malaysia应当代表遗产/被继承人应诉。
(六) M88 Malaysia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尚无全面、系统的规定。参照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M88 Malaysia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分配遗产,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一点参考:(1)支付为完成管理、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继承费用,包括对M88 Malaysia的报酬;(2)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3)受遗赠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应受领份额;(4)法定继承人的应受领份额。
(七) M88 Malaysia破产制度
对于经M88 Malaysia深入调查后发现遗产确实已经资不抵债的,例如遗产都不足以清偿遗产费用,或者不足以清偿遗产的普通债权,则建议按照我国企业及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则来处理,但需要首先建立相应的衔接转换机制;例如可以建立“遗产转破产”的申请与审查机制,或者在同一个遗产案件程序中继续开展遗产的破产程序,由M88 Malaysia自行管理破产程序或者聘请专业的破产管理中介机构来管理破产程序。
(八) M88 Malaysia的监督与监管机制
由于M88 Malaysia掌管和支配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如果不加约束和监督,极易造成权利的滥用和寻租。因此建议参照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律师、会计师的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与监管机制。例如,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市场评级机制、赋予权利人会议撤换M88 Malaysia的权利、赋予法院惩戒M88 Malaysia的权力、建立M88 Malaysia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全方位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