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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8 Malaysia代言合规新要点——北京市《M88 Malaysia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简析

2023.06.07 何凌云 刘晨昕 姚子奕

在理想的商业广告模型中,M88 Malaysia与所代言企业应各司其职,分别扮演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的角色。现实中,由于M88 Malaysia与所代言企业之间的关系存在多种复杂的样态,M88 Malaysia在广告中的身份则更为模糊。随着企业与代言人的合作模式日新月异,M88 Malaysia身份的法律界定、代言行为的分辨、M88 Malaysia应尽的审查义务纷纷成为实务中亟待定准的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于2022年10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M88 Malaysia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之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了《北京市M88 Malaysia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下称“《北京指引》”)。在承继《指导意见》的基础之上,《北京指引》结合M88 Malaysia广告代言领域执法实践,同时吸纳了浙江、上海、厦门等地的经验总结,进一步勾勒了M88 Malaysia广告代言行为的轮廓。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基于《北京指引》,结合《指导意见》及各地广告代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我们处理广告代言合规事宜并与监管机关接触的经验,对M88 Malaysia广告代言相关前沿问题进行一些抛砖引玉的探讨。


一. M88 Malaysia代言广告简介


M88 Malaysia广告代言行为的界定涉及两个层面的概念剖析:“代言”及“M88 Malaysia”。就“代言”而言,《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宽泛地将代言行为定义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之行为。从这一定义来看,界定代言行为的主要因素并非代言的具体形式或方法,而是代言行为的“人身性”,即强调以代言人本人的身份及信誉度对商品或服务(为易于指代,下统称“商品”)进行推荐。《指导意见》中将M88 Malaysia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姓名、影视剧角色对商品进行推介的行为均定性为代言行为,印证了代言行为的人身性特质。


M88 Malaysia是享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有大量粉丝和拥趸,M88 Malaysia代言的影响力与非M88 Malaysia代言的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因此,选用M88 Malaysia代言是广告主进行推广的重要手段,M88 Malaysia代言也是广告监管执法的重点关注区域。《广告法》本身仅对“广告代言人”进行了定义和规制,但并未对作为代言人的“M88 Malaysia”及相关代言行为进行特别规定;考虑到M88 Malaysia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指导意见》对M88 Malaysia进行广告代言的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如不得选用违法失德M88 Malaysia、要求M88 Malaysia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并履行充分使用义务等。


《指导意见》将M88 Malaysia定义为“知名艺人、娱乐M88 Malaysia、网络红人等”、而《北京指引》进一步将其他类型的M88 Malaysia描述为“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及团体”。除传统的艺人类M88 Malaysia外,具有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运动员、达人博主、商界领袖均有可能被认定为M88 Malaysia。其中,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网红、主播、博主等网络达人(下统称“网红”)在商业代言活动中日趋活跃,拥有较高粉丝量、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言报价金额等因素均可能成为网红被认定为M88 Malaysia的依据。


二. 代言人身份相关问题探讨


在实践中,M88 Malaysia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以及M88 Malaysia在广告中的角色应如何定性是M88 Malaysia广告代言相关规则的前置问题,本部分对此加以探讨。


1. “广告主”与“代言人”的辨析


根据《广告法》及《指导意见》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范围不包括“广告主”,即“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进行广告推介的主体。典型的案例如董明珠的经典广告词“我为格力代言”,虽名为代言,但实际上则属于广告主为自身商品进行推介,不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又如聚美优品创始人陈欧也通过其个人网红效应,为聚美优品进行推介。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广告执法监管中,除了像董明珠、陈欧一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亲自推介以外,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者、高管进行的推荐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为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推介”。


而对于普通员工推介产品服务行为的定性,监管态度则存在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公司员工通过带货直播等方式对产品进行推介,便属于代言行为,亦有观点认为相关推介仅为公司员工依其职务而进行的营销行为。我们认为,从代言行为的人身性出发,如果员工在推介行为中的身份角色具有个人色彩和属性,以至于突破了公司一般员工的身份标签,尤其是当员工个人可能符合“M88 Malaysia”定义时,则员工推介货物属于代言行为的可能性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指引》明确规定,若M88 Malaysia以“体验官”“推荐官”“产品官”等身份,或“合伙人”“入职”等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的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则应认定为M88 Malaysia广告代言。在此情形下,所谓的“体验官”等头衔实际上只是代言的另一种文艺化表达,因此不构成广告主为自己的产品进行推介。在《北京指引》的规定内容基础上,根据此前我们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即使M88 Malaysia与所代言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合同、合伙合同、劳动合同等协议,若调查发现M88 Malaysia并不实际承担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或员工的工作职责,监管机关仍可能认为双方关系的实质为代言关系,从而认定M88 Malaysia广告代言行为的成立。


2. 网红直播的行为定性


企业聘请M88 Malaysia、博主等“网红”为商品进行推介、尤其是通过直播进行带货,已经成为打响商品知名度,拉升商品销量的重要途径。网红直播行为是否属于代言也存争议。


一方面,法律法规显然认可网红直播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广告代言。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北京指引》第四条第5款指出:“构成M88 Malaysia广告代言行为的情形:……5. 网络直播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M88 Malaysia为他人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


另一方面,在判断究竟何等条件满足时网红直播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时,法律法规并不清晰,而实践中的场景通常复杂难辨。如,从收入分配角度,有人认为“销量提成式”收入分配模式使得网红具有“为自己卖货”的“广告主”性质,此时“代言人”属性减弱。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主管部门一般并不会认为提成主播属于“为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进行推荐,不接受其拥有“广告主”身份。如,从直播内容角度,网红直播内容多样,不仅有直接对商品进行叫卖,也有在带货的同时将推介内容与杂谈、知识输出、粉丝互动等内容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呈现内容亦可能影响“人身性”判断,从而影响行为性质。再如,网红的知名度往往也对其身份定性产生影响,知名度越高,便越符合“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推介这一特点。企业可综合双方协议是否在体现代言性质、网红身份与知名度、网络直播的具体形式内容等,评估相关行为被认定为广告代言的风险。


3. 知名艺人、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的特别要求


《北京指引》在“三、代言人资格”部分特别提出,艺人、体育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从事商业广告代言应遵守行业协会、体育协会、学校等各方面规定,但并未说明违反该等规定是否将导致M88 Malaysia的相应代言人资格遭到否定,也未要求广告主对M88 Malaysia是否遵循单位、行业组织规定进行审查。


对此,根据我们此前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艺人、体育工作者及专家学者是否遵守单位、行业组织规定并不属于《广告法》管控范围之内,广告执法审查机关也不会对该等事宜进行管辖。我们理解,上述规定或更偏向价值倡导,具体限制措施将以各行业协会等作出的为准。


三. 代言形式相关问题


如前文所述,《北京指引》对M88 Malaysia代言广告的具体形式进行了界定。代言行为的界定较为宽泛,常规地在广告中使用M88 Malaysia形象、姓名、影视剧角色形象均属于典型的M88 Malaysia代言广告行为。在实践中,M88 Malaysia为广告代言的形式多样,本部分将对些许特定的代言形式进行分析。


1. 声音广告


单独出现的M88 Malaysia声音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广告。声音虽不具有M88 Malaysia形象的视觉冲击力,但亦可在广告受众的脑海中留下印象,巩固M88 Malaysia与所代言商品的联系,从而促进了商品的推广。《北京指引》第一条第2款将代言行为在表现形式上细分为“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并未肯定或否定出现公众所熟知的声音是否会被认定为代言行为。我们认为,《北京指引》中的列举并不穷尽,若相关声音可为公众所辨识,则有较大可能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若相关声音并非M88 Malaysia本人提供,而为其他配音人士所模仿或AI声音合成技术所形成,由于M88 Malaysia并无进行推介的主观意愿,我们认为此类行为被认定为M88 Malaysia代言的可能性较小。然而,该等行为可能构成侵犯M88 Malaysia声音权的侵权行为,也存在构成《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风险。


2. 植入广告


《北京指引》提出,“M88 Malaysia在娱乐节目、综艺节目、影视作品、访谈节目中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介绍、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因此,植入广告本身亦可属于M88 Malaysia代言产品的一种形式。


综艺节目、访谈节目中的植入广告样态相对明显、容易识别,口播植入广告词的M88 Malaysia自然便属于代言人。然而,电影与电视剧中的植入广告可能为剧组所安排,同一场景内的M88 Malaysia是否与植入商品存在任何代言合作关系,以及是否有推荐、使用植入商品的主观意图较难判断,是否属于该等植入商品的代言人仍尚无定论。


根据过往处理案件的经验,我们倾向于认为,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场景内的植入广告是否为同场景内M88 Malaysia所代言需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因素包括M88 Malaysia是否与植入商品相关企业存在代言合作关系、植入内容出现的镜头场景和时长、M88 Malaysia是否以语言、肢体动作等方式向受众推荐植入商品等等。特别地,若广告主并未与相关M88 Malaysia签订代言协议,该M88 Malaysia也未在植入镜头以外的场景对相关产品进行推荐的,我们认为M88 Malaysia被认定为代言人的可能性较小。


四. M88 Malaysia代言需遵守的义务


M88 Malaysia以其个人影响力为商品背书,应以其个人对所代言商品的了解及使用体验作为推介行为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便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指导意见》对M88 Malaysia代言行为的事前把关及使用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北京指引》对M88 Malaysia代言全流程所需遵守的义务(下称“代言人义务”)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包括代言前的事前审查代言产品义务、充分使用代言产品义务,代言时的核验广告内容义务,代言期间的后续跟踪义务,以及代言后接受调查时的主动配合义务。不过,由于M88 Malaysia因未能履行代言人义务而遭处罚的实际案例较少,M88 Malaysia代言广告行为中的应完成事项并不明确。本部分将予以探析。


1. 充分使用代言产品义务


根据《北京指引》规定,M88 Malaysia推荐证明代言商品前应充分使用代言商品,并提供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然而,对于何为“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北京指引》并未给出例举。通常而言,消费者使用商品仅有购买记录、收货记录、货物照片等,而一般不会制作或保存真正意义上的“使用证明”(此类证明事实上也很难制作或保存),监管部门如何认定M88 Malaysia确实使用了代言商品而非“只买不用”、“象征性使用”或者委派他人代劳,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空间。


我们建议,为最大限度遵守M88 Malaysia代言合规要求,企业与M88 Malaysia在订立代言合同时应具体约定M88 Malaysia充分使用代言产品的义务,且M88 Malaysia可尽可能地保存使用代言商品的相关证明,包括代言商品的发票、收货记录、开箱视频、照片等,在使用相关商品时也可安排定期拍摄照片、录制视频,并保存使用过程中,M88 Malaysia与企业方就实际使用感受的沟通记录;对于特定类型的代言商品,也可通过在直播中“试吃”、“试用”的方式进行使用。此外,M88 Malaysia的使用期间、程度应与产品性质、宣传推广内容相匹配。举例而言,若M88 Malaysia代言护肤产品的,且护肤品宣传称使用一周期可带来良好功效的,M88 Malaysia应至少使用一个周期。


此外,《北京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中规定:“M88 Malaysia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M88 Malaysia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许多M88 Malaysia的粉丝主要为异性消费者,“性别反差代言”已俨然成为了广告代言的重要风向,也成功迎合了粉丝为M88 Malaysia支持应援的心理,却与《广告法》规定的代言人义务背道而驰。因此,《北京指引》允许由M88 Malaysia代言人“近亲属”承接代言人义务,但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具体范围是否指的是《民法典》意义上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


根据我们对实务的观察,男M88 Malaysia对女性产品的商业代言日趋常见,也易受质疑,如某男M88 Malaysia以“品牌实力见证官”的身份代言孕妇品牌护肤产品,称由其妻子孕期及产后使用了该产品,但其妻子并未现身推荐。我们认为,M88 Malaysia代言异性用商品易受监管关注,特别是对于法律上单身、公众视野中无子女的M88 Malaysia而言,代言异性用商品容易受到竞品公司、职业举报人、粉丝、黑粉等多个角度的关注。因此,我们认为从审慎的角度出发,企业及M88 Malaysia最好在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充分使用代言商品的情况下再进行代言,并保存相关使用证明。


五. 《北京指引》对教培代言的限制


相比于《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仅禁止代言人以“专业人士”或“受益人”等身份对教育培训类广告进行代言,《北京指引》整体性约束了M88 Malaysia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代言,这一规定具有更强的限制性,值得教育培训类公司加以注意。根据我们对监管部门的咨询,《北京指引》将教育培训行业M88 Malaysia代言列入负面清单主要是基于政策性考虑,以回应对教育培训行业代言广告的巨量投诉。此外,结合上文提及的M88 Malaysia充分使用义务来看,由于教培广告禁止M88 Malaysia以“受益人”身份代言,因此M88 Malaysia也难以达到充分使用的标准。


六. 结语


在商业广告代言中,企业与M88 Malaysia相互需要、相互成就,并应坚守广告合法合规,避免代言行为违法造成的声誉损失。


我们长期追踪广告法相关的监管动态及执法实操,致力于为各方主体把关广告合规中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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