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2 吴曼 谢青
近期,m88 bonus公告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股东、投资总监文宏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证券行为(俗称“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251.44万元罚款。
该案系证监会首次适用《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过往查处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案中,证监会通常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出行政处罚,但由于《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处罚金额上限为3万元,惩处力度十分有限。本案中,证监会认为,文宏作为“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的投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交易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操作其控制的“汪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股票行为。
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表述来看,证监会对本案的认定逻辑为:首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受《基金法》规制;其次,在《基金法》第二章“基金管理人”下,第二十条列举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就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该章的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相应地,在证监会制定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中第(五)项即为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最后,《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如果存在《基金法》第二十条所列禁止性行为的,可以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制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募基金从业人员,也包括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只要其存在《基金法》第二十条之“所列行为”,即可适用《基金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国务院法制办去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可施以“没一罚五”的行政处罚,预示着未来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执法力度将显著加大。在《条例》正式发布前,证监会依据《基金法》对本案作出罚没款共计5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也将成为对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从严监管执法的标志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