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公司近年来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外籍优秀人才,境内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籍员工的引进政策和高效激励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在此需求下,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相关制度和政策也在陆续出台并完善。
2019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对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了落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的一大关键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资金管理规定以及落地操作所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第一部分 《资金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安排主要经历了下述历程:
序号
时间
法规名称
发文机构
主要内容
1
2005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
对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进行了总体安排,但外籍员工未被明确纳入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却也未明文禁止
2
2016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在境内工作的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可成为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并对为境内工作外籍员工开立股票账户做了细节规定
3
2018年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针对外籍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取消了要求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必须在境内工作的限制,扩大了可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外籍员工的范围
4
2018年
《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开户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规定外籍员工股票账户开立安排
上述证监会和中证登的相关规定陆续解决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员工股权激励的规则源头问题以及部分操作问题,但是针对外籍员工具体参与股权激励时资金的来源以及外汇登记的问题并未解决。本次的《资金管理办法》对行权所涉及的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等事项进行规定,补充了落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的重要一环。
第二部分 《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安排
1、实行登记管理而非事前审批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外汇事项实行登记管理,无需事前审批。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公司凭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凭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在银行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
因此,从《资金管理办法》的安排来看,外汇实施登记的方案有助于境内上市公司较好掌控完成相应安排的时间,增加了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确定性。
2、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
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由外籍员工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可来源于从境外汇入的资金。选择境外汇入资金的,外籍员工应当将资金汇入至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外籍员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籍员工使用其境内外币账户内的资金的,外籍员工应将资金结汇后划入境内账户。银行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内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员工办理入账或结汇入账手续。
总体而言,外汇登记是办理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在完成外汇登记的前提下,外籍员工可以与银行对接资金的安排。未来在员工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而获益退出时,亦可依据已经完成的外汇登记在银行办理资金出境手续。
3、外汇登记及资金进出所涉主要文件情况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境内上市公司及外籍员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理相关外汇手续,所需主要材料如下:
序号
办理激励登记所需材料
资金汇出境外或购汇划至境内所需材料
资金退回境外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计划汇入金额等
业务登记凭证
业务登记凭证
2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
外籍员工身份证明(外籍员工身份证明应当与境内上市公司办理登记时,在《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中填写的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一致)
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权激励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
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出具的股权激励项下外籍员工境内交易证明文件或证券账户红利股息入账凭证
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的证明
4
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名单、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
5
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三部分 尚待解决或明确的若干重要问题
随着制度逐步落地,已经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开始筹划对外籍员工特别是境外子公司的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者调整此前已经在境内上市公司体系内予以执行的激励办法。在此情况下,下述问题仍有待监管的进一步解决及明确。
1、境外子公司层面激励方案是否可以上提至上市公司层面
据我们所知,可能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为激励外籍员工的目的,在《资金管理办法》颁发之前已经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先行对外籍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本次《资金管理办法》的落地,该等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将其境外子公司层面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上提至境内上市公司层面,使得外籍员工可以享有上市公司层面的权益,仍有待监管的明确。
2、外籍员工是否可以通过员工股权激励平台进行激励
对于通过设立员工股权激励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激励,目前规则上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普遍采用设立员工股权激励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常见因素,如控制公司股东人数、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有利于公司决策以及实际控制人合理控制公司等,在上市公司的语境下并不适用。实践中,有境内上市公司考虑在境外设立外籍员工持股平台,并通过“港股通”等形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激励股权。我们理解,考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现有规定和立法目的,外籍员工通过境内或境外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应当难以实施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部分 总结
央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在其2019年1月的《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实践与思考——纪念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一文中,将“推动实施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认定为推动金融市场更高层次开放的一环。随着《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则的落地,标志着监管推动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与此同时,其他有关鼓励和推动外资及境外人士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活动的制度也值得期待。
(实习生赵丹妮对本文的完成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