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7黄荣楠李瀚文
开篇词:在商事合同的精密架构中,潜藏着若干常被忽视却举足轻重的条款——协议M88 app条款划定争议解决的司法疆域,仲裁条款构建程序自治的私密空间,送达条款牵动法律程序的齿轮运转,生效条款则执掌契约生命的终极密匙。这些条款宛若精密仪器的隐形螺丝,虽隐匿于合同文本的繁复肌理,却往往成为左右商事争议走向的战略要塞。作为商事争议解决律师,我们深谙此等细微之处的“威力”。本系列文章将聚焦协议M88 app条款、仲裁条款、送达及生效条款,揭示其潜在风险,并提供专业的应对策略,护航企业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行稳致远。
M88 app条款作为商事合同的重要组成,不仅关系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与成本,更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有效保障。在合同起草与审查过程中,应当对M88 app条款给予充分重视。在商事实践中,(法院)协议M88 app条款与仲裁条款作为两大主流选择,均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程序及结果的预期。我们将首先通过两篇专题文章,聚焦这两类条款的实务争议焦点,结合最新裁判规则与我们的实务经验,提出双重优化方案:一是筑牢效力防线,避免约定无效的风险;二是立足战略视角,在M88 app条款上进行攻防布局,助力企业实现最优解纷配置。
协议M88 app,是与“法定M88 app”相对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M88 app法院。协议M88 app允许商事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所在的法院,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本文将聚焦如下六个问题:
1. 选择协议M88 app条款的优势
2. 选择协议M88 app条款的限制
3. 约定“合同签订地”能否与争议无实际联系
4. 约定的“一方住所地”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5.“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如何认定
6.“非对称M88 app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
一、选择协议M88 app条款的优势
协议M88 app赋予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M88 app法院的权利,避免法定M88 app的僵化限制,尤其适合涉及多方主体、跨地域、跨法域的复杂交易。通过明确M88 app法院,当事人通过提前评估当地的司法环境(如法院裁判口径、法官专业水平、司法运行效率等),提前做好风险预判与规避。提前约定M88 app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减少M88 app权异议的争议,避免诉讼初期因M88 app权问题拖延程序,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在跨国交易中,协议M88 app的价值还至少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化解国际M88 app冲突——通过直接指定M88 app法院,规避各国法定M88 app规则的差异,有效防范“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行为及平行诉讼风险,同时排除“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抗辩1;其二,保障司法公正——借助第三国法院的M88 app约定,突破当事人属地优势,依托中立司法环境,确保裁判公正性;其三,提升执行效率——通过选择《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缔约国2或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安排的司法M88 app区,依托国际条约框架实现判决的高效跨境承认与执行。
二、选择协议M88 app条款的限制
无论是国内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协议M88 app通常都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否则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一,协议M88 app案件的范围应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于人身属性争议,如劳动争议,则不适用协议M88 app。
第二,应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通常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需提示两点:其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是指该地点与争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有联系3,且应当是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联系或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比如,有案例认为,如果在分公司签订的M88 app协议中,约定总公司住所地法院,应认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而如果约定分公司所在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控股公司地点的,则因与争议缺乏客观直接的联系而无效。其二,关于“与中国无实际联系的案件能否约定中国法院M88 app”的问题,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从规定本身来看对“实际联系”并无要求,但是否仍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实际联系”的限制,仍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第三,当事人只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M88 app法院,口头约定的方式无效。
第四,不得违反对级别M88 app和专属M88 app的规定。需说明的是,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由中国法院专属M88 app的案件4,当事人亦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M88 app,但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则不受我国法院专属M88 app规定的限制。
第五,需遵守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比如,经营者如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M88 app协议,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M88 app协议无效。
三、约定“合同签订地”能否与争议无实际联系?
1、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如果需要将与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约定为M88 app法院,当事人通常会“创设”连接点,使其至少在形式上满足“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以达到选择法院的目的。通常做法是,在协议正文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有M88 app权的法院M88 app”,同时,在协议的文首或落款位置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XXX(某城市的区/县)。那么,这种通过“创设”连接点的方式订立的M88 app条款是否有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的裁判为例,最高院即作出过看似裁判观点截然相反的认定。比如,在(2022)最高法民辖27号案中,最高院认为这类条款无效,理由是: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M88 app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M88 app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M88 app秩序,故案涉协议M88 app条款无效。同样地,在(2023)最高法民辖36号等案中,最高院亦采取了相同观点。
而在(2022)最高法民辖55号案中,该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最高院却认定M88 app条款有效,理由是:合同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M88 app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协议M88 app条款有效。最高院进一步指出:“区别于诸如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本案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者一定数量的类案,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M88 app秩序”。
由此可见,法院在该类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并非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直接认定有效或是无效,而通常以是否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M88 app秩序为标准判断这类M88 app条款的效力。
2、起草建议
这给我们的实务启示有二:其一,针对主体不特定、面广量大的标准化合同(如互联网企业的合同),因缺乏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需明确约定与争议存在实质关联的合同签订地(如公司住所地),否则协议M88 app条款易被认定无效;其二,对于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数量可控的类案的情形,法院通常认可无实际关联的协议M88 app条款效力5,但仍需注意不能完全排除无效认定的风险。
此外,在约定合同签订地时,还应当确保根据该地点能够确定一个具体的、有M88 app权的基层法院。在条款表述上,可以参考“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这样可以明确具体的M88 app法院。而如果采用“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这类宽泛表述,则可能因为无法明确具体的M88 app法院,而被认定无效。
四、约定的“一方住所地”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1、问题的提出
M88 app协议中,常见的一种约定为“由一方当事人(如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M88 app”。以上海为例,司法实务中通常将公司注册地直接推定为“住所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若协议签订后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应以签约时的原注册地还是变更后的新注册地确定M88 app法院?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解释》”)第32条的规定,此类情形下应以签订M88 app协议时的住所地为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绝大多数M88 app协议仅作简单约定,并未就注册地变更情形设置特别条款。这种疏漏可能导致两个风险:一是实际M88 app法院不符合当事人预期;二是增加M88 app权异议的诉讼程序风险。
2、起草建议
以对赌协议为例,该类协议中有时候会约定由目标公司住所地法院M88 app,而一旦目标公司住所地后续发生变更,如果仍然由变更前的注册地法院M88 app,则会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如差旅费、律师费等)。因此,对于这类对赌协议中的M88 app条款,可考虑调整为“由目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M88 app,如目标公司住所地发生变化,则由起诉时目标公司的注册地法院M88 app”。
此外还需注意,根据《民诉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地”并非当然指向公司的注册地。公司的住所地首先应当指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会指向其注册地。尽管上海地区法院的口径通常是将“注册地”直接认定为“住所地”,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审查口径并不统一。因此,同样以上述场景为例,为避免因目标公司“住所地”的认定问题上产生进一步争议,对M88 app条款更为周全的表述可能是“由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M88 app,如目标公司注册地发生变化,则由起诉时(而非协议签订时)目标公司的注册地法院M88 app”。
需特别提示,对于为工商备案目的而就相同事项另行签署的协议(如股权质押协议),还应当注意在协议中特别约定以非工商备案版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准,否则,如工商备案版的协议签署时间在后,则可能被认为工商备案版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变更了之前的约定。
五、“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如何认定
实践中约定“标的物所在地”6法院M88 app的情况相对较少,较为常见的是,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M88 app,在此不作展开。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无论是在民事实体法上,还是民事诉讼法中,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缺乏简单的规律可循。如当事人希望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M88 app,则我们建议该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和单一,并且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同时,还需提示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M88 app的约定将被认定无效。原因是,判断哪方当事人为“守约方”,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判明,在确定M88 app权的阶段尚难以确定,因此这类约定不明确的M88 app协议将无法执行7。
第二,约定由“当地”法院M88 app可能被认定无效。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因此常常产生争议,应当避免该等模糊表述。
第三,当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履行地为确定M88 app权的依据,但约定的履行地需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第四,如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M88 app。为了避免该等风险,应慎重考虑是否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M88 app。
六、“非对称M88 app条款”
1、法律效力问题
例如在一起跨境债券认购纠纷中,系争的《债券认购协议》中约定了如下条款:“香港法院对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享有排他的司法M88 app权。但该条款不限制认购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购人可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的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任何司法辖区同时提起诉讼。”
该M88 app协议虽然约定香港法院具有排他的司法M88 app权,但实际构成“非对称M88 app条款”,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M88 app权。因此在该案中,境外被告即使向中国内地法院提起M88 app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香港法院M88 app而要求驳回原告起诉,但实践中,内地法院仍会驳回被告的M88 app权异议。
事实上,非对称M88 app条款在实践中(尤其在国际融资交易文件中)并不少见,且司法实践普遍认可该类条款的效力。最高院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并实施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谈纪要》”)第2条8更是明确认可了这类条款的效力。因此,对于商事谈判中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一方,可以尝试争取订立“非对称M88 app”条款,选择在法律体系、效率、执行、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等方面对自己最有利的司法辖区,以取得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控制权。
2、可执行性问题
中国内地或香港法院依据非对称M88 app条款建立M88 app而作出的判决,曾面临因不能被认定为“排他性M88 app条款”而可能无法被相互认可和执行的风险。
这是因为香港地区此前存在判例(如[2020] HKCFI 322案),认定“不对称M88 app条款”并非“排他性M88 app条款”。因此,虽然最高院与香港特区政府早在2019年就已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将两地认可和执行范围拓展到不具有排他性书面M88 app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但由于《新安排》此前一直未在两地生效,因此,当事人此前仍然只能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M88 app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旧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依据排他性协议M88 app条款建立M88 app而作出的判决。
而自2024年1月29日起,《新安排》已经通过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的方式,于两地同步生效,《旧安排》已于同日废止。因此,前述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目前已经化解。但在溯及力上,根据《新安排》第29条的约定,《新安排》仅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起作出的判决。
总 结
协议M88 app具有多重优势,不仅能够突破法定M88 app的地域限制、提前锁定优质司法资源并提升诉讼效率,在跨国交易中更能直接化解国际M88 app冲突、依托中立司法环境保障裁判公正性,同时打通跨境执行通道。这一机制特别适用于涉及多方主体、跨地域、跨法域的复杂商业场景,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可预期的争议解决途径。希望我们在本文中提出的关于协议M88 app的建议,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1]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M88 app的协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抗辩成立的条件之一。
[2] 中国已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批准该公约,因此该公约尚未对中国生效。
[3] 参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辖终1号民事裁定书。
[4] 主要包括三类案件:(1)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5] 参见如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辖43号民事裁定书。
[6] 主要规定是《民诉解释》第21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M88 app。
[7] 参见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民事裁定书。
[8] 《会谈纪要》第2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M88 app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M88 app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M88 app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M88 app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