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于商事纠纷的日益复杂化以及金融领域中纠纷主体的日益规模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相关意见强调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基于上述精神,上海金融法院在2019年颁布施行了《上海金融法院M88 app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首次将示范判决机制在上海地区进行制度化建设,积极推进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取得的成功经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7日颁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M88 app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下称“《示范判决规定》”),进一步在上海地区将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制度化推广,以求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金融纠纷,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示范判决规定》的具体内容
1、示范判决机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示范判决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示范判决机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具体而言,示范判决机制指的是在群体性金融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典型案件先行重点审理,为同类型案件提供司法裁判指引的制度。在M88 app法院受理的因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引发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可适用示范判决机制。
2、示范判决机制的选定标准及启动程序
《示范判决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示范判决机制的选定标准及启动程序。规定明确,示范案件应当全面体现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同时,为全面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争点,法院也可以选取多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示范判决机制不仅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但是否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应当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3、示范判决机制的效力
从《示范判决规定》来看,示范判决机制主要有以下效力:
(1)调解适用的原则性。在示范判决机制下,法院强调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方式的适用。《示范判决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a)示范案件选定后,对尚未立案的后续纠纷案件,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诉讼立案登记前先行调解;b)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可采取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与所在法院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对接等方式进行高效调解;c)尚未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纠纷,应在示范判决基础上由相关调解组织或通过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进行诉前调解;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确认;e)为发挥诉讼费等花销的杠杆作用,以调解等方式结案的,法院可酌情减免诉讼费。与此同时,如平行案件当事人拒绝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甚至可酌情支持对方当事人对后续诉讼程序中必要费用的赔偿请求。
(2)管辖权裁定的示范性。《示范判决规定》第六条规定,示范案件选定后,群体性金融纠纷案件中如果已有生效裁定确认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释明后不再处理。
(3)示范案件的优先性。《示范判决规定》第七条规定,示范案件选定后,应当优先审理。已经立案的平行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4)示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专业化。人民法院会组织合议庭并在审理示范案件的过程中更加精细,《示范判决规定》第十至十五条规定:a)为解决共通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会在适当释明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围绕共通的事实及法律争点充分举证,全面进行事实调查和辩论;b)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审计、评估意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甚至选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c)在经过合议庭评议后,示范判决仍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才能作出,必要时,可以提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示范判决的指导性。《示范判决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a)示范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告,平行案件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变更诉请,补充证据;b)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c)如果平行案件由非作出示范判决的其他法院受理的,审理平行案件的法院可以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裁判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纷化解工作。
(6)平行案件审理的简易化。《示范判决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平行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且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积极适用网上办案措施。平行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采取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可在判决主文中确定赔偿总额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将原告的姓名、应获赔偿金额等以列表方式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附件。
二、《示范判决规定》简评
笔者认为,《示范判决规定》对解决群体性纠纷,促进金融市场有序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第一,示范判决机制提高了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与司法成本。平行案件当事人无需对示范案件中已经认定的共通事实与法律问题重复举证、质证及辩论,而法院也无需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审理。第二,示范判决机制提升了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灵活性。示范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后续纠纷当事人带来了明确的诉讼预期,并往往成为了平行案件谈判的基础,有效推动了“示范判决”+“非诉调解”的多元一体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第三,示范判决机制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每一名当事人单独的诉讼权利。
当然,现有制度下的示范判决机制依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第一,除了主动申请启动外,在法院依职权判断是否启用示范判决机制的过程中,当事人尚无有效方式提出意见,待示范判决机制正式被决定启用或不启用后,当事人亦无任何救济手段对此提出进一步异议。第二,在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平行案件的当事人作为示范案件的案外人是否有权一并参与对共通事实和法律标准的司法认定仍有待观察。第三,示范案件的选定可能会导致其他平行案件的中止,但是否依然需要保障平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例如及时立案、及时办理财产保全等),以及如何重视平行案件中个性化问题的处理亦存在不确定性。第四,示范案件的精细化审理是否可能会间接导致示范案件及平行案件审限整体延长的风险。最后,示范案件中的原告承担群体案件的共通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花销(如鉴定费、专家辅助人费用),而平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则可直接无偿享用相关的事实认定结果,是否会存在“搭便车”的道德风险等。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有待示范判决机制在推行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总体而言,《示范判决规定》是上海地区法院不断探索纠纷多元化解决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首次将示范判决机制在全地区明确制度化。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快速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及当事人诉讼成本。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示范判决制度仍处于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如何正确面对和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还需要法院、专业律师及当事人共同付出智慧、耐心和包容予以妥善解决。
笔者代理了《示范判决规定》出台前后最早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的案件,该案目前正在M88 app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会在该案审理完毕后及时与各位分享示范判决案件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