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2年1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后,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外汇、M88 login管理相关的新规定,其中主要包括2013年5月10日发布、5月13日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以及2013年4月28日发布、5月13日实施的《M88 login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
我们认为,就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而言,59号文、21号文以及19号文主要是将此前不同时期散见于各个文件中的规定集中表述,并未有实质变化,详述如下:
一、21号文
21号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
该规定共有20个条款,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而制定,条文内容较为原则,侧重于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直接投资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没有特别的规定。
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废止的相关法规共有24个,其中与房地产领域直接相关的4个规定详见下表。我们认为,该4个废止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相关规定应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主要内容 | 废止法规对今后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的影响 |
11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 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 | 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
(2) 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后(含2007年6 月1 日,下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M88 login登记和M88 login结汇核准手续。 (3) 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各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 尽管该法规被废止,但其他现行有效的法规中有相同或类似规定仍然需要遵循,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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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7 年7 月起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不再发纸质文件。 | 相关官方网站不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但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
16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分局,由各分局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 尽管该法规被废止,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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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42 号) | 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可通过商务部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名单,并据此办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和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 | 相关官方网站不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但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
3.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该操作指引共规定了23项业务,其中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主要有3项,均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提交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该等要求与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相关操作指引对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相关规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序号 | 名称 | 办理要求 | 文颁布实施之前相对应的主要规定 |
1.2 |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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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 |
此外,经匿名电话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资科,2013新规定(以及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的外汇管理操作基本没有影响,此前颁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规定仍需要执行,特别是在办理外汇相关登记时需提交商务部备案证明。
二、19号文
19号文中直接与外商投资房地产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其附件2《M88 login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之第一项“非银行债务人办理M88 login签约登记”。
根据上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M88 login签约登记”操作指引之“审核原则”一栏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M88 login”时应遵循三项管理原则,其中一项原则即为“汇综发[2007]130号"1通知中有关M88 login的规定,其余两项管理原则,则是对现有有效的相关规定的延续和补充(详见下表)。因此,我们认为,19号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亦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19 号文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M88 login”的管理原 | 19 号文颁布实施之前的相应规定 | |
(1) | 对 2007 年6 月1 日(含)以后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M88 login签约登记手续2。 | 原则(1)是“汇综发[2007]130 号”通知中的内容。尽管该通知已被废止,但外汇管理部门仍将其第一条中与M88 login登记相关的规定作为管理原则之一(参见注释2、3)。 |
(2) | 对 2007 年6 月1 日(不含)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M88 login;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的。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M88 login,外汇局不予办理M88 login签约登记手续。 | 原则(2)和(3)是对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的延续和补充。 上述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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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M88 login,外汇局不予办理M88 login签约登记手续。 |
1.汇综发[2007]130号”通知在21号文中被明确列为废止规定(序号为11),19号文仍然引用该通知,形式上有失严谨。
2. 该原则与“汇综发[2007]130号”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相同。尽管“汇综发[2007]130号”通知在21号文中被明确列为废止规定,但根据我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M88 login处匿名电话咨询的结果,19号文中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M88 login管理的该等原则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并非依据“汇综发[2007]130号”通知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