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7 黄湘 张弘昊
2013年6月18日,M88 game APK、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M88 game APK、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口号。这体现出中共中央已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在此背景下,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轻重情节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此前,在2006年7月,M88 game APK就已经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订: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针对修正前刑法规定而制定的《2006年解释》,与2011年修正后的相关规定不再匹配,尤其“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在《2006年解释》中没有规定。因此,M88 game APK法、M88 game APK检共同制定了《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以更好落实修改后的刑法;同时也集中的对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单位犯罪的处理,共同犯罪的认定,具体术语的含义及环境污染专门问题的鉴定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以增强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解决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难、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
二、《解释》的内容
1、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定罪标准——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降低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
《解释》第一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011年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因此“严重污染环境”是环境污染罪的重要构成要件。《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也就确定了环境污染罪的定罪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一)至(五)项所述情形,明确了“环境污染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同,不再以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只要有第(一)至(五)项所列举的行为,即可构成环境污染罪。
第(六)至第(十三)项所述情形,仍然以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为环境污染构成要件,保留、完善了《2006年解释》的内容。增加了第(六)项的新的损害结果,同时,第(十二)、(十三)项的入罪标准比《2006年解释》有所降低,如轻伤从十人以上降为三人以上,重伤从三人以上降为一人以上。
第(十四)项为兜底条款。
根据《解释》,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再必须证明实际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及污染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这使得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变为“行为犯”,降低了此种犯罪取证、鉴定的难度;同时降低了入罪标准,这均体现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日趋严格的趋势。
2、降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由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修改,因此这三种罪名仍然属于“结果犯”,即以特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本次颁布的《解释》具体解释了这三个罪名中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使它们与“污染环境罪”的几种污染结果定罪标准相统一。
虽仍为结果犯,如同污染环境罪一样,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标准的明显降低,这也体现出对环境污染行为更加严厉的控制。
3、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增加加重结果的种类,降低构成加重结果的标准
《解释》第三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该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构成前述罪名并具有该条中所述情形的,将适用相应的更重量刑档位。与《2006年解释》相比,构成“加重结果”的情形增加,同时原有情形的一些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更加严厉的处罚。例如:《2006年解释》中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一类情形是:“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与上述第(七)、(八)、(九)、(十)项相比较,后者加重的痕迹非常明显。
4、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四种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明确规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解释》第四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解释》在该条中具体规定了四种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并且具有以上情节的,应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处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该条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解释》并未适用“从轻处罚”这一标准用语,但“从宽”应可解释为“从轻”。
5、明确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采用“双罚制”
《解释》第六条规定: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环境污染相关犯罪中,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即单位处罚金的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而通常来说,中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中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成员,其刑罚处罚比单纯的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处罚要宽松。这也表明了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从严处罚的宗旨。
6、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解释》第七条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该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各方须具有“共同故意”,且须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有所认识;同时,共同的间接故意是否属于“共同故意”仍不无争论。本次《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而委托处理污染物,即可以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新的解释之严厉。
三、简评
本次《解释》中值得注意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具体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并明确其为“行为犯”——不以污染损害结果发生为要件;同时,相关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及加重结果的标准中,不少都比以往有所降低。
第二,明确了环境污染相关的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故应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观念。
第三,根据《解释》对污染环境罪共犯的规定,即使自身并未直接造成污染,但若明知受托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没有经营许可证、超许可经营却仍委托其处理废物,在受托方构成污染环境罪时,委托方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解释》实施后,在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或欲将危险废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时,应严格审查受托单位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尤其需要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及其许可范围。
在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本次《解释》的颁布使得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总体来看,本次《解释》通过扩大入罪情形、降低定罪标准及加重结果标准、规定从重处罚情形、明确单位犯罪双罚制、对共同犯罪作较宽松认定等手段,对环境犯罪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体现了以“严刑峻法”治理环境问题的思路。